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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小额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2-17 20:16:22 浏览次数: 738 文字大小:【  

福州市马尾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马尾区财政局《关于推广小额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开人劳[2007]111号)

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的精神,为促进我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推广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一、其他形式小额贷款
其他形式小额贷款是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一种,是符合对象范围的人自行提供担保,到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申请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从事合法经营项目的贷款。
    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的申请对象
    凡符合以下对象之一的,均可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其他形式小额贷款的贴息利率、额度和期限
    其他形式小额贷款须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认定后,由财政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或逾期不贴息。
    四、申请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
    1、有效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本人自主创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1、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本人自主创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三)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有效的《失业证》;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本人自主创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四)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1、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
    2、高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开具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户口簿和身份证;
    4、本人自主创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5、税务登记证。
    五、贴息的申请、认定和领取程序
    (一)符合贷款对象人员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应同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并填写《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五份,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同时提交相应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出贴息申请。
    社区(镇、街)劳动保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免费发放《申请表》和贴息政策宣传单,并及时讲解政策、告知申请贴息流程及兑现时间。
    (二)符合贷款对象人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并取得金融机构在《申请表》贷款确认。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将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盖章后的《申请表》交付经办金融机构。
    (三)社区(镇、街)劳动保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收齐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就业状况和创业情况等,在审核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应签署“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人:***”,原件退回贷款对象。社区(镇、街)负责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复核申请人身份、项目内容等,在申请表上签注认定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材料报送区财政局。
    (五)区财政局在收到材料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申请表》转交社区(镇、街)及时通知申请人。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贴息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前,应将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同意的《申请表》交与相应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据以进行贴息办理和贷款统计。
    (七)贴息采取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在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由金融机构于季后10日内向区财政报送,区财政审核后向金融机构按季拨付贴息,再由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借款人账户。
    附件:《福州市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
     

                                福州市马尾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马尾区财政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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