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需注明明确的被诉方、具体的申诉理由和事实根据,并根据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7日内根据仲裁申请书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若属于受理范围则予以立案,发出《受理通知书》,非受理范围则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向被诉人发出《应诉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特定代理人通知书》;
4、《回避申请书》。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仲裁材料,调查取证,根据材料追加和更换当事人,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五、开庭审理,制作庭审笔录,进行仲裁庭调解。
六、宣布仲裁庭决定,制作并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仲裁建议书》。
七、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结案、归卷。